(2017)辽11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士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士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42号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万宝。被告:徐士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士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盘锦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