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341号原告田某甲,男,生于1983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某乙,男,生于1982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13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