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宋玉永与马振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48号被执行人:马振龙,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伽师总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1执48号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振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振龙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7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生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里木·木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