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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瑞萍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萍,女,生于1986年2月24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住金昌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瑞萍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甘03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瑞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瑞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瑞萍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瑞萍撤回上诉。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狄培明审 判 员  刘维亮代理审判员  张晓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菊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