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洪亮、赵文玲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亮,赵文玲,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12号申请执行人吕洪亮,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申请执行人赵文玲,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吕洪亮、赵文玲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之前协助原告吕洪亮、赵文玲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办理至原告吕洪亮、赵文玲名下,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吕洪亮、赵文玲承担,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办理至吕洪亮、赵文玲名下。二、申请人吕洪亮、赵文玲应持本裁定书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