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198号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96号附7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43900。法定代表人:夏文科,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友谊,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丹,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97980J。法定代表人:邱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端,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系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开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