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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执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董丽琼与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皮宗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琼,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皮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964号申请执行人董丽琼,女,1964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皮宗发,男,1961年7月15日生,彝族。关于董丽琼与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皮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董丽琼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两项合计60000元。因云南锦伦假日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董丽琼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栋审判员 邹序金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