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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410号原告袁某,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平凉市人,住泾川县。被告邓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森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