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8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晋锋与杜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锋,杜毅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1210号原告:张晋锋,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镇城底镇镇政府***户居民,住古交市。被告:杜毅鹏,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义学路56号公路段宿舍16居民,住古交市。原告张晋锋与被告杜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晋锋,被告杜毅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晋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被告杜毅鹏因急用钱,向原告张晋锋借款70000元,并给原告写借据一张,当时承诺3个月归还,但至今一直未还,故诉讼至法院,请依法裁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毅鹏给付原告张晋锋借款65000元,该款于2017年4月13日前履行,其余借款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张晋锋减半负担837.5元。三、诉讼保全费787元,由原告张晋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孙梦婕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