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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代恩杰、谢井荣、代恩友与张维寿、贾丽英、珲春市英安镇里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恩杰,谢井荣,代恩友,张维寿,贾丽英,珲春市英安镇里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382号原告:代恩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井荣(系代恩杰妻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恩友(系代恩杰弟弟),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寿,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成,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丽英(系张维寿妻子),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成,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英安镇里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寅德,该村委会主任。代恩杰、谢井荣、代恩友与张维寿、贾丽英、珲春市英安镇里化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代恩杰、谢井荣、代恩友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恩杰、谢井荣、代恩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代恩杰、谢井荣、代恩友负担。审 判 员  吴锡哲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