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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与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郑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30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4甲1号D座二层2C009B商铺。经营者张慧斌。委托代理人张慧珍,女,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郑斌,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诉被告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帝维斯尔特电子经营部承担。审 判 员  彭瑞英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