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建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87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建局,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林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建局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仁波、曾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建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蔡建局为自己食用,在尤溪县台溪乡东山村东山小学附近公路边先后向他人非法收购小麂2件、灵长目腿肉1件,后存放于自家冰柜内。同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尤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鉴定,蔡建局非法收购的动物及制品分别为:小麂酮体2件,重量分别为6.2公斤、5.7公斤,系福建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灵长目左下肢酮体1件,重1.9公斤,该灵长目物种系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蔡建局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建局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小麂酮体、灵长目左下肢酮体及其存放的冰柜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尤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蔡某1、蔡某2、蔡某3的证言;被告人蔡建局的供述和辩解;尤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建局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灵长目腿肉属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仍进行非法收购1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建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蔡建局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尤溪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建局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扣押在尤溪县公安局的小麂酮体2件、灵长目动物制品1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一条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