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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素兰、耿际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兰,耿际茹,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兰,女,汉族,1968年11月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耿际茹,男,汉族,1957年12月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德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浣笔泉路路东原市工贸中专片区(市委二宿舍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5226648Y。法定代表人:钱洪莉,董事长。上诉人王素兰、耿际茹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素兰、耿际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由上诉人王素兰、耿际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飞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