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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王艺梅、肇东市鑫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王艺梅,肇东市鑫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948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172号、136号。负责人:王峥嵘,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辉,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艺梅,女,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告:肇东市鑫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肇东市宋站镇振兴街2委1组。法定代表人:董彦杰,职务总经理。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告王艺梅、肇东市鑫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