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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军与冯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冯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363号原告:冯军,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兆平,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冯军与被告冯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军、被告冯兆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二、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让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1年2月1日因工程继续资金向我借款15万元,由被告冯兆平为我出具了借条,后来经我找其催要,只归还了我3万元,剩余借款一直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依法判处。被告冯兆平辩称,我于2011年借过原告的钱,2011年还了一部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012年还了一部分,数额记不清了。2013年在润泽园饭店还了一部分,数额比较大,但记不清了。2013年年底剩余还有三万元。到2014年年底在原告家中全部还清。原告冯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冯兆平于2011年2月1日借原告15万元。因被告无异议,对于该借条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证实被告冯兆平于2011年2月1日借原告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下欠12万元。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的保护。本案被告冯兆平向原告冯军借款12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全部借款已经还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兆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冯军借款1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冯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