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崇云与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崇云,纪福应,戴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朱崇云,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纪福应,男,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戴美宏,女,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朱崇云与被执行人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97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商品房。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欠债很多,现去向不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纪福应、戴美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如皋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开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