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九龄、苏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676号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淑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斌,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九龄、苏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