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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九龄、苏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文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676号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朗日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淑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斌,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九龄、苏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沈阳朗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