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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6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海兴县。沧州正大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海字第00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67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海兴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沧仲裁海字第0021号裁决书,指定海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庆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