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谢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民,谢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爱民,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谢必华,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爱民与被执行人谢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鹤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