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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谢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民,谢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爱民,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谢必华,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爱民与被执行人谢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鹤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