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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971行初162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授权代表李伟柱,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30889X。法定代表人陈锡稳,该局局长。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相关行政回复已被撤销、并已重新立案调查、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燕飞审 判 员  李洪朝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