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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彭雪林与赖建森、姚颖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7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颖,彭雪林,赖建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颖,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林,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雪林,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民,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赖建森,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借款协议上手写的部分明显笔记完全不同,通过简单比对可以分辨。借款协议约定乙方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但在借款协议落款的时间时上诉人尚未购置房产,所涉房产是上诉人在借款协议签订后购置的,足以证明借款协议是虚假的。根据民诉法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借款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甲方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且该协议合同签定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该约定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