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春雷与范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雷,范梅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029号原告:刘春雷,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范梅英,女,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雷与被告范梅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春雷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