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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海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7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海龙,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六道江镇西村六社。2013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中、李彦松,被告人吴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海龙在海口市××路大厅处,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谌某,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吴海龙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400元、手机一部;从谌某处扣押毒品1包。经鉴定,缴获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分,净重4.5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清单、证人谌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海龙的供述、毒化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分,净重4.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海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二甲基砜成分4.50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温晶琪人民陪审员  李运全hd859kaaflebwb9fgq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郑惠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冯微微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3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