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游国华与吴上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国华,吴上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260号原告:游国华,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泰宁县国税局干部,住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浩,福建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上社,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尤溪县国税局干部,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游国华与吴上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游国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上社的起诉。本院认为,游国华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上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国华撤回对吴上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游国华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雪梅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