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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西、杨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西,杨江龙,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西,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江龙,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赵静,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沈西与杨江龙、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追加华思龙(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思龙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