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定焱与马勇、马兆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定焱,马勇,马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16号申请人:张定焱,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马勇,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马兆霞,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新源县。申请人张定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勇、马兆霞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0,000元。申请人张定焱以其所有的车牌为×××马自达汽车一辆提供价值4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勇、马兆霞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张定焱所有的车牌为×××马自达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祁海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