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巧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192号王巧云:你因诉西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124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西峡县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治安处罚行为的行政职权与管辖权;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和处理的地点,你在该地区信访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信访反映程序;训诫不是法律规定的治安处罚措施,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训诫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治安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故西峡县公安局是否对你进行训诫,不影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