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追缴林学勇诉讼费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8执61号林学勇:追缴你案件受理费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林学勇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9252元。请将以上款项转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岩分行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1×××7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7)闽08执61号林学勇:追缴你案件受理费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林学勇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9252元。请将以上款项转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岩分行户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1×××7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