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黎晓与欧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晓,欧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756号原告黎晓,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欧汝森,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晓诉被告欧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晓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