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永梅与吴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梅,吴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399号原告:金永梅,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吴林英,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梅与被告吴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遗漏当事人,原告金永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永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金永梅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