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永梅与吴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梅,吴林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399号原告:金永梅,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吴林英,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梅与被告吴林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遗漏当事人,原告金永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永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金永梅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