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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亨建材有限公司,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34号原告四川华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法定代表人赵小平。委托代理人左明贵,。被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郭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华亨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肃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