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焕兴、郑中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焕兴,郑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赵焕兴,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郑中元,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焕兴与被执行人郑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