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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谭秀英与谢京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秀英,谢京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216号原告谭秀英,女,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徐秋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京梁,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秀英诉被告谢京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3日,原告谭秀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未收取费用。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