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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矫森田与被告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姜英晓运输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森田,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姜英晓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40号原告:矫森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英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森田与被告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姜英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