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矫森田与被告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姜英晓运输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森田,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姜英晓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40号原告:矫森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勇,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英晓。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森田与被告威海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姜英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