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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梁某婚姻家庭、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44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与(2015)都江执字第15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同,应当并入该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566号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544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5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