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代俊满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满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俊满,男,生于1974年11月2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俊满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俊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代俊满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的中型罐式货车搭载王某、范某从石柱县南宾街道双庆社区出发,沿省道202线行驶前往马武镇运送柴油。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02线536KM+800M路段时,代俊满所驾驶的车辆因刹车失灵而失去控制,乘车人范某跳车受伤,后车辆驶出公路并翻到山下的公路上,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代俊满受伤。事故发生后,代俊满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2016年12月5日,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王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2月20日,经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代俊满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俊满所在公司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08万元。王某的近亲属给被告人代俊满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代俊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石公鉴(病解)[2016]65号分析意见书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曾某、秦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被告人代俊满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俊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代俊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代俊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人代俊满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俊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