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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金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谭金香,王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谭金香,女,1988年10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王宝君,男,1989年7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谭金香、王宝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33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谭金香、王宝君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信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款59274.0元,承担执行费789.0元。本院已执行59274.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谭金香;王宝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