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1民督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柳金坪督促程序一案支付令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金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821民督75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柳金坪,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柳金坪分别于2003年4月25日、2003年8月5日向申请人所属的常石路支行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7700元,借款分别已于2003年12月5日、2004年10月25日到期,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要求被申请人柳金坪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柳金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元及利息。申请费人民币16元,由被申请人柳金坪负担。被申请人柳金坪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芳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理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人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有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