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霸州市胜芳镇永明街街道委员会与张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胜芳镇永明街街道委员会,张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1民初589号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永明街街道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1058624-7。地址:霸州市胜芳镇小河西藕市大街。法定代表人:赵金树,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系该街委会主任,,联系。委托代理人:袁宗宝,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永明街街道委员会与被告张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永明街街道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霸州市胜芳镇永明街街道委员会撤回对张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