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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渑池县环境保护局、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渑池县环境保护局,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1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112214182851111。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郭红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伟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柯,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086875835B(1-1)。住所地:渑池县坡头乡坡头村。法定代表人曹平晖,该公司负责人。渑池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环罚决字[2016]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渑池县环境保护局要求被执行人渑池神仙谷生态农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20,000元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