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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之奇与杨玉泉、耿家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奇,杨玉泉,耿家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998号原告:陈之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泉,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耿家莉,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陈之奇与被告杨玉泉、耿家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之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到庭,被告杨玉泉、耿家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之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杨玉泉、耿家莉偿还陈之奇煤款197000元及利息(以货款17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之奇与杨玉泉、耿家莉系业务关系,2015年1月1日,杨玉泉与陈之奇结算,共计欠煤炭款197000元,同日出具欠条一份。陈之奇认为该笔欠款发生在杨玉泉、耿家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杨玉泉、耿家莉应当共同偿还。2017年3月8日,陈之奇以杨玉泉、耿家莉未偿还货款为由,诉讼来院。杨玉泉、耿家莉未提出答辩。陈之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杨玉泉与耿家莉的婚姻登记信息各一份,杨玉泉、耿家莉未到庭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杨玉泉、耿家莉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杨玉泉与陈之奇双方结算,杨玉泉共计欠陈之奇煤炭款197000元,同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陈之奇煤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整(197000元)。注:其中贰万元无利息,其余款月息贰分。此据杨玉泉2015年1月1日”。后陈之奇向杨玉泉、耿家莉催要借款未果,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杨玉泉与耿家莉2008年9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1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债务应当清偿。杨玉泉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实杨玉泉欠陈之奇煤炭货款197000元的事实成立,理应依法偿还。陈之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之奇要求以货款177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之奇要求耿家莉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泉、耿家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泉、耿家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之奇借款197000元及利息(以货款17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被告杨玉泉、耿家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宝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