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小林诉被告西部鞋都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林,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49号原告周小林,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县。委托代理人凃永驰,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川藏路。法定代表人黄富豪。委托代理人陈波,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林诉被告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9元,减半收取4769.5元,由原告周小林负担。对被告四川西部鞋都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