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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姜丽娟、钟荣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娟,钟荣斌,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丽娟,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黄庆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荣斌,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琳,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姜丽娟与钟荣斌、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荣斌、林琳的址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北路5号的房产,现该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查封了被执行人钟荣斌名下的闽F×××××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