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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国,XX娟,郑振元,陈建芳,陈华久,郑小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XX娟,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郑振元,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建芳,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华久,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郑小仙,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国、XX娟、郑振元、陈建芳、陈华久、郑小仙借款���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尚欠借款2500000元、利息222650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9061元,执行费301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