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小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4刑初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小军(又名“马约布”),男,现年26岁,彝族,半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小军系吸毒人员,患有艾滋病等疾病。马小军为了筹措资金购买毒品、疾病治疗药物及维系日常开支,多次在石棉县城盗窃他人财物。一、2016年10月28日10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解放路三段“惠健药房”内,将该药房收银台抽屉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二、2016年11月12日17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中医医院严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趁店主严某某打盹之际将其放在挎包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三、2016年12月5日9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文化路一段田湾河“草科鸡”销售门市内,将任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步步高牌手机盗走,后马小军以300元价格变卖。四、2016年12月21日11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滨河路三段“天伟瓷砖”店铺内,将店主尹某某��在桌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马小军以200元价格变卖。2017年3月9日,经石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094元。五、201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早上,马小军在石棉县滨河路三段邢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将店铺内的两条红塔山牌经典100香烟、一条黄鹤楼牌好运系列香烟盗走。六、2017年1月11日21时许,马小军在邓某某经营的石棉县大渡河家宴店铺内,将吧台货柜上的7瓶高档白酒盗走,后马小军以500元价格变卖。2017年3月9日,经石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白酒价值3578元。七、2017年1月21日10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天堂网吧吧台内,将罗某某放在吧台内的一部华为牌荣耀4C智能手机盗走,后马小军以300元价格变卖。八、2017年2月5日凌晨5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部内,将病人亲属骆某某放在病床旁边柜子上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后马小军以500元价格变卖。2017年3月9日,经石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455元。九、2017年2月5日16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人民路二段李某经营的干杂店内,将李某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2017年3月9日,经石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455元。十、2017年2月7日19时许,马小军在石棉县人民路二段农业银行附近,将刘某放在乘坐的双排座皮卡车内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及包内财物盗走。包内财物有黄金手镯一个、海信F22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银行卡等物品。2017年3月9日,经石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黄金手镯价值7810元、手机价值519元。综上,马小军盗窃金额为28211元。案发后,石棉县公安局已将被害人任某某、邢某某、骆某某、李某的被盗财物追回,并发还与任某某、刑扶英、骆某某、李某;石棉县公安局已将被害人刘某被盗的女式手提包、海信F22手机、黄金手镯、银行卡追回扣押在案。2017年2月23日,马小军被石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09年7月10日,马小军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马小军首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执行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2015年9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马小军予以特赦。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彭某某、胡某、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严某某、任某某、尹某某、邢某某、邓某某、罗某某、骆某某、李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小军的认罪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说明、发还清单、收条、被盗物品处理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现场指认(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勘验时间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特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小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就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小军盗窃任某某、邢某某、罗某某财物的指控,因无充分证据证实被盗财物价值,故本院作为量刑事实进行评判。被告人马小军具有多次实施盗窃、为筹措毒资而实施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属财物等犯罪情节,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马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惠健药房1800元、退赔被害人严某某1500元、尹某某3094元、邓某某3578元、刘某5000元、罗某某华为牌荣耀4C智能手机一部;三、将扣押在案的女式手提包一个、黄金手镯一个、海信F22手机一部、银行卡发还与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建军审 判 员 邱健慧人民陪审员 冉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华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