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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大军与王祥、沈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大军,王祥,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大军,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强,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祥,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慧,女,汉族,1984年4月10日生,住址同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美庆,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大军因与被申请人王祥、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民终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大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判决两被申请人王祥、沈慧向申请人偿还200万元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1、2015年4月21日,案外人章植通过被申请人王祥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本案基本事实构成间接代理,由于案外人章植不履行偿还200万元借款的义务,申请人向王祥主张偿还200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适用民间借贷的一般规定没有适用间接代理的特别规定,违反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祥、沈慧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在再审审查中,孙大军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1月25日其与章植的通话录音内容,证明当初王祥是以自己名义借钱,后来追偿时候才知道是章植通过王祥来借钱,且章植给王祥付了利息。王祥、沈慧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从通话内容看孙大军是为了收取高额利息借钱给章植,王祥行为不构成间借代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21日,孙大军通过银行向王祥转账200万元,后王祥于同日从网上将200万元分两次转给章植,孙大军提供的债权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实际交付了款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与王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王祥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情况下,孙大军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原一、二审依据孙大军与王祥之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认为孙大军所主张其与王祥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依据不足,并无不当,亦不存在间接代理关系。本院审查期间,孙大军提供的其与章植通话录音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也不足以证明与王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孙大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大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国审 判 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陶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梦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