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升控股有限公司,杭飞龙,祝华丽,司焕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号。负责人:李海明,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剡溪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形。原审被告:浙XX升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勤联村。法定代表人:杭飞龙。原审被告:杭飞龙,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审被告:祝华丽,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审被告:司焕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原审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XX升控股有限公司杭飞龙、祝华丽、司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753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其他几个被告住所地也在绍兴市上虞区,所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最终执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案涉金融借款合同9.6条显示,就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为合同的甲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有权依据前述合同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剑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