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70号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南路(县烟草公司西边)。机构代码证:78973188-9。法定代表人:温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德强,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信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洪生二〇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