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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玉超与徐佐军之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超,徐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超,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徐佐军,男,朝鲜族,1990年8月29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超与被执行人徐佐军之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徐佐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12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佐军采取拘留15天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权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