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岑雪云与沈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雪云,沈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447号原告:岑雪云,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沈国龙,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岑雪云与被告沈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雪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国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国龙偿还原告40000元和相应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沈国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4月17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算另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欠款本息分文未付,被告一再拖欠。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具状法院,准予原告诉请。岑雪云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2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信息;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沈国龙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岑雪云通过朋友认识沈国龙,2016年4月17日,沈国龙称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岑雪云借款40000元,岑雪云同意后,将40000元现金给付沈国龙,沈国龙出具了借条一张交岑雪云持执,借条约定月息2分计算。该款后经岑雪云多次催要未果,遂具状法院。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沈国龙向原告岑雪云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岑雪云要求判令被告沈国龙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借款利息所作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国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岑雪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沈国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泽慧附相关法律条款裁判文书适用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